2012年3月20日 星期二

知情同意與無效醫療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告知後同意
  1. 臨床上處理醫患關係的基本倫理準則之一,也稱知情承諾原則 
  2. 臨床醫師在為病人作出診斷和治療方案後,必須向病人提供包括診斷結論、治療決策、病情預後及診治費用等方面真實、充分的資訊,尤其是診療方案的性質、作用、依據、損傷、風險、不可預測的意外及其他可供選擇的診療方案及其利弊等資訊,使病人或家屬經深思熟慮自主作出選擇,並以相應方式表達其接受或拒絕此種診療方案的意願和承諾;在得到患方明確承諾後,才可最終確定和實施由其確認的診治方案。 
  3. 需要符合幾個條件
  • 前提: 病人及其家屬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礎和自主決定的能力
  • 根本條件: 有賴於醫務人員豐富的專業知識、經驗及高尚的醫德信念和修養。提供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充分性,真實、詳細地說明病情資訊,告知預後情況,提供各種實際上可能給予的醫療方案,解釋清楚各種治療方案的可知後果
  • 必要條件: 病人與家屬或代理人和經治醫師達成在病人利益和相互價值觀念上的一致性
PS. 醫師執行知情同意原則要注意做到使病人或其家屬完全知情並有效同意。
  • 完全知情: 向病人提供他作出承諾必需的所有醫學資訊,即通過完整充分的說明和介紹,對病人有關詢問的必要回答和解釋,使病人全面瞭解診治決策的利與弊,為合理選擇奠定真實可靠的基礎。
  • 有效同意: 病人在完全知情後,自主、自願、理性地作出的負責任的承諾。這種承諾需要滿足的條件是:病人具備自由選擇的權利、表達承諾的合法權利、作出正確判斷的充分的理解能力、作出理性選擇的必要的知識水平。應強調病人有權隨時收回、終止和要求改變其承諾
PS2. 告知後同意的例外
  • 緊急情況清楚、立即的對生命、身體健康的嚴重威脅存在,若要得到病人的告知後同意將會嚴重損及病人康復之希望;病人有明顯的徵狀,無法有效行使同意權,如中風、休克。
  • 病人放棄: 放棄是出於自願。醫師應清楚提醒病人,他有權接受完整的醫療資訊。
  • 治療上的特權准許醫師在告知病人資訊將直接有害於病人健康的情況下,可以隱瞞該資訊,不必得到病人的告知後同意。如癌症病人之家屬一開始,往往會要求醫師隱瞞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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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醫療(medical futility)
  • 嚴格定義
  1. 治療缺乏病理生理學依據
  2. 全面治療下仍然停止心跳
  3. 使用過該治療但已經失敗
  • 寬鬆定義
  1. 無法達成有價值的治療目標
  2. 治療成功的機率極低
  3. 病人生活品質太低
  4. 預期效益比不上資源耗損
隨著醫藥科技不斷的進步,急重症加護技術的發展,使得重症病患的生命得以延長,愈來愈多的重症病人在生命末期階段進入加護病房接受照護。當疾病邁向不可治癒,死亡已是不可避免時,接下來的醫療處置是在延長病人的「生命」,還是在延長其「死亡的過程」?這些問題幾乎天天在加護病房上演。
西方醫學治療病人的方式基本上就是以治療過程的傷害痛苦換取疾病治癒的更大利益,治療一個業已被疾病徹底擊垮的病患,並不能給他帶來更多好處,但是治療對他造成的痛苦與風險卻只是有增無減,這似乎牴觸從古至今近乎黃金準則的「勿傷害」(Do no harm)原則。 
依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中明白定義末期病人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兩個以上位醫師,其中一位為專科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展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西方醫學之父希波克拉提斯早就說過:「醫師應拒絕治療那些被疾病徹底擊垮的病患。」(refus to treat those who are overmastered by their diseases.) 
「醫師應拒絕治療那些被疾病徹底擊垮的病患。」絕不是叫我們放棄病患任其痛苦,至死方休。別忘了,西方醫哲卓度(Trudeau)經揭示的重要原則:「我們偶爾能治癒疾病,經常能緩解症狀,永遠都要記的寬慰病患」(to cure sometimes, to relieve often, to comfort always)
美國醫療協會對無效醫療定義為:治療嚴重病人時,可能只是延長其末期的死亡過程,爾後的處置也是無效的
無效醫療所要探討的絕不是放棄,而是治療方向的調整。對於一個已被疾病徹底擊垮的病患,我們治療的手段是不是應該從侵入性、傷害性的轉換成緩解性的、寬慰性的;我們治療的目的是不是應該從「治癒」、「單純延長生物性生命」轉換成「舒緩」和「維繫生命與軀體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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